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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7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7880号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吴 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孝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