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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延锋、马玉洁借款合同纠纷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一路支行,刘延锋,马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一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被执行人:刘延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玉洁,女,汉族。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一路支行与刘延锋、马玉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新证经字第1563号公证书及(2012)西新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延锋、马玉洁支付欠款及利息X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延锋名下有陕汽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车牌号:陕XX**;车架号: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现该在宝鸡市X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刘延锋名下车牌号为陕XX**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2、该查封车辆交由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一路支行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文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