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行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启宏与章丘市交通运输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启宏,章丘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终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宏,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健,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张启宏因诉章丘市交通运输局收回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启宏上诉称,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到期时间计算起诉期限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向被上诉人申请延期,被上诉人不予准许,上诉人于2016年3月16日提起诉讼,超出了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孙辉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