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孝青与被告陈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孝青,陈其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440号原告:于孝青,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其凤,女,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于孝青与被告陈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孝青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孝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孝青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于孝青承担。审 判 长 李鸿雁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二〇一六���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