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无名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名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00号被执行人:无名氏,男,汉族,骨龄鉴定为19周岁,。住址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无名氏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徐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名氏的姓名,身份号码,具体住址及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