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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无名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名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00号被执行人:无名氏,男,汉族,骨龄鉴定为19周岁,。住址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无名氏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徐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名氏的姓名,身份号码,具体住址及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