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泉县晋鞍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晋鞍商贸有限公司,蒋东华,郝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784号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有德,董事长。被告:平泉县晋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法定代表人蒋东华,总经理。被告:蒋东华,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泉县被告:郝立国,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县晋鞍商贸有限公司、蒋东华、郝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由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