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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国平与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平,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平,被执行人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汪杰,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平与被执行人盱眙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国土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盱国用(2011)第246号国土已被查封,轮侯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置,其它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盱眙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代   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单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家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