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与杜纪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杜纪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147号原告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建波。被告杜纪翠。委托代理人嵇文旺。原告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纪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