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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隋海涛与贾春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海涛,贾春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992号原告:隋海涛,住敦化市。被告:贾春喜,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海涛与被告贾春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海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蔺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