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罗其林盗窃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其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2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其林,男,汉族,1978年3月21日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释放,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其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承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罗其林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电器商场旁人行道上,趁失主夏某不备之机,扒走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一部价值1335元的OPPOR8207型手机,后被群众当场捉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扣了被告人罗其林作案工具镊子一把,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失主夏某。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罗其林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辨认涉嫌扒窃的犯罪嫌疑人杜某。2016年7月8日,被告人罗其林在重庆市九尤坡区石桥铺再就业市场“天涯”理发店内发现犯罪嫌疑人杜某,并协助公安机关捉获杜某。2016年3月3日,被告人罗其林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陈立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和集市扒窃。2016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罗其林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和集市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指认陈立。同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立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人和集市一卖衣服摊位前,扒走失主张春平现金111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材料、失主夏某的陈述材料、证人罗某、庞某、喻某、宋某、樊某才、杜某、陈某等人的证词、扭送经过、立功证明、辨认涉案人员及现场的笔录和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和发还清单、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罗其林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33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人罗其林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其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其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永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