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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青岛三聚隆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三聚隆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聚隆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部分财产,本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部分履行,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