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836号原告:王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被告:张某,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建亚审 判 员 周会娟人民陪审员 鲍恩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