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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836号原告:王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被告:张某,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建亚审 判 员  周会娟人民陪审员  鲍恩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