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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01民终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钦与薛瑞金、郑宗汉、陈玄烽、谢张雄、福州森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钦,薛瑞金,郑宗汉,陈玄烽,谢张雄,福州森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钦,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瑞金,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原审被告:郑宗汉,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审被告:陈玄烽,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审被告:谢张雄,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审被告:福州森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炎平。上诉人陈钦因与被上诉人薛瑞金、原审被告郑宗汉、陈玄烽、谢张雄、福州森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钦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