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海育与王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育,王国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851号申请人:吴海育,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王国强,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吴海育与被申请人王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海育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强价值668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杨冷雅提供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海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强银行存款6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860元,由申请人吴海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邵 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洪艺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