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饶育伟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育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09号罪犯饶育伟,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藤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育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饶育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育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01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育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育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