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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升桂、夏友娟、蒋迪丰、任子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升桂,夏友娟,蒋迪丰,任子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850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陆升桂,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夏友娟,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被告:蒋迪丰,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被告:任子娥,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升桂、夏友娟、蒋迪丰、任子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灵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贞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