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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士常与赖呈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士常,赖呈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1892号原告:林士常,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赖呈煌,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所地德化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林士常诉与被告赖呈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士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呈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士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赖呈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日,赖呈煌因缺乏资金向林士常借款30,000元,有赖呈煌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因被告经催讨未能偿还借款,为此提起诉讼。林士常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借条一份。赖呈煌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日,赖呈煌出具一份借条并捺手指印后交林士常收执。该借条载明:“借条本人赖呈煌向林士常借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赖呈煌2014.07.01”。林士常与赖呈煌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率。嗣后,被告经原告催讨未能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林士常提供的证据借条、赖呈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告陈述记录在案的法庭笔录相互印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士常与赖呈煌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赖呈煌向林士常借款30,000元未还的事实,有赖呈煌出具的借条及林士常陈述相互印证证实,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士常要求赖呈煌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林士常与赖呈煌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林士常要求赖呈煌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赖呈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赖呈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林士常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赖呈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宝 捷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 珮 灿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