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与王大元、曹翠兰借款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王大元,曹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179号。负责人:江辉,行长。被执行人:王大元,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曹翠兰,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与王大元、曹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镜执字第0170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大元、曹翠兰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国贸长江房屋的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翠兰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国贸长江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晓明执行员 王晋湖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