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7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许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80号申请人:张建华,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军(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守让(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许宁,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张建华与被申请人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建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许宁在鱼台县法院(2016)鲁0827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债权20万元及利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为申请人张建华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许宁在鱼台县法院(2016)鲁0827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债权20万元及利息(扣留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