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胜荣、覃倍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唐胜荣,覃倍崧,邓弼,李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3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融水县。法定代理人项雁秋,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健春,该行资历产保全员。被执行人唐胜荣,男,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覃倍崧,女,壮族,住融安县,系唐胜荣之妻。被执行人邓弼,男,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李金玲,女,汉族,住广西融安县,系邓弼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委托柳州石道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邓弼、李金玲所有的位于广西融安县(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和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商铺一间。在2016年10月14日举行的拍卖会上,XX清(身份证号)以178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广西融安县(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和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商铺一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弼、李金玲共同共有的位于广西融安县(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和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商铺一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