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超与赵欣欣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赵欣欣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119号原告:孙超,男,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赵欣欣,男,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孙超与被告赵欣欣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超、被告赵欣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28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下午,原告将车辆停放在未来大厦A座楼下,约20分钟后,被告知车辆受损。经济水公安局调查取证,确认系被告家南侧放置空调的室外平台部分脱落所致。原告为此支出修车费用5285元,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被告辩称,1.被告购买的是商品房,属于商品,应当由商品的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2.小区里有停车位,原告的车辆并未停放在小区规划的停车位上;3.脱落的是空调安装平台的水泥层,脱落平台的裂缝与防盗网安装的螺丝相连,防盗网系开发商安装,与被告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下午,原告将本人所有的牌号为AQ0B39的车辆停放在未来大厦A座楼下(非规划的停车位),被告房屋空调安装平台(放置空调外挂机)部分脱落,砸到原告停放在楼下的车,造成天窗、前挡玻璃、引擎盖及雨刷等多处受损。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单、照片,被告提供的照片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受损系空调安装平台部分脱落所致,虽空调安装平台系被告使用,但从被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安装平台上仅放置着空调外机,被告并未在该平台上放置其他物品,也未对平台进行其他不当操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