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废旧金属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333-335号。
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凤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31-33号。
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
主要
负责人:鲁敏,该分行行长。上诉人江阴市废旧金属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废旧公司)、江阴凤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废旧公司、凤凰城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废旧公司、凤凰城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华敏洁
代理
审判员 张 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