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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波、谢万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波,谢万宇,钟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16号申请人邵波,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谢万宇,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钟森林,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邵波因与被申请人谢万宇、钟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谢万宇、钟森林所有的价值3862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邵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谢万宇、钟森林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大道X号的住房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茜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