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波、谢万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波,谢万宇,钟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16号申请人邵波,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谢万宇,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钟森林,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邵波因与被申请人谢万宇、钟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谢万宇、钟森林所有的价值3862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邵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谢万宇、钟森林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大道X号的住房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茜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