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4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胡晓凤与陈伟、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胡晓凤,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4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凤,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胡晓凤、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13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伟审判员 郑文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荣锟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