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博、杨佃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博,杨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杨博,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杨佃杰,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2013)寿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杨博与被执行人杨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 郭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