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显茂与童正伟、代兴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显茂,童正伟,代兴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陈显茂,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童正伟,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代兴礼,男,汉族,1957年12月1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32号陈显茂申请执行童正伟、代兴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8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