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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涂应军与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应军,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231号原告涂应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阿的,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马武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凤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富,盐边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应军与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应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应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涂应军负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