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杨峻逸、蒲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杨峻逸,蒲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818号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鲁能山水绿城E街区商业区2楼G。负责人:卢光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学锋,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文,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峻逸,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蒲陶,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杨峻逸、蒲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