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99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从事××批发工作,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粤0606刑初294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某撤回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刑初29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卫玲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代理审判员 庞玮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明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