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洪富与陈梦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富,陈梦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6492号原告:刘洪富。被告:陈梦然。原告刘洪富与被告陈梦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梦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借钱,经结算,2016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17000元借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梦然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持借条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梦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洪富支付借款本金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陈梦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一帆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