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兴郑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郑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兴郑某甲,绰号:“兴狗”,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兴郑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在在其位于廉江市XX石岭镇XX红星村15号的房屋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符某、许某一起注射毒品海洛因。同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和吸毒人员符某、许某在其房屋准备注射毒品海洛因时,被廉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一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末和吸毒工具静脉注射器两支。经鉴定,缴获的一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末净重0.12克,检见海洛因成分。经检测,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及吸毒人员符某、许某的尿液吗啡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符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和证人符某、许某的相互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和证人符某、许某对现场照片和被扣押物品照片的指认材料,称量笔录和有关照片,《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兴郑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所内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兴郑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在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郑兴郑某甲所犯罪行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郑兴郑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兴郑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兴郑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0.12克毒品海洛因和毒品注射器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一文人民陪审员 钟雨宸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