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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牛玲申请执行牛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玲,牛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牛雅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牛玲申请执行牛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雅梅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雅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内有存款。现需划拨该账户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牛雅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