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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骆思妹诉陶善金、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思妹,陶善金,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266号原告:骆思妹,安徽省芜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志,安徽春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英,安徽春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善金,安徽省芜湖市人。被告:王霞,安徽省芜湖市人。申请人骆思妹与被申请人陶善金、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骆思妹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骆思妹及其配偶应祚友以其名下所有位于芜湖县湾沚镇某某路00幢000室房屋及芜湖县湾沚镇某某路某某小区00幢000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骆思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陶善金、王霞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陶善金、王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