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陆云山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山,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4民初5087号原告:陆云山,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李敏,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陆云山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敏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8日,俞东华因经营生意需要,由李敏、王森担保,向我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3%。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俞东华拒不归还钱款,李敏、王森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被告李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俞东华因经营需要,由王森及被告李敏担保,在向原告出示了俞东华收入证明、李敏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后,获取原告信任,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原告交付借款后,因俞东华下落不明,王森及被告李敏于2014年2月22日另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4年8月底归还原告20万元。后俞东华、王森及被告李敏均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要求俞东华归还借款并由王森、李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对俞东华、王森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承诺书、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俞东华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俞东华出具给原告的借据及被告李敏等人出具给原告的承诺书所证实,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确认。债务人俞东华及担保人王森、李敏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即除返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诉请本金20万元并自2014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敏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李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陆云山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被上诉人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嘉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