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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亨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昌亨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063号原告:吉林市昌亨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7-24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吉长北线90公里。法定代表人:孙良彦,该公司经理。原告吉林市昌亨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崔雪俊审 判 员  高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赵诗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