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1号原告聂鹏程,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忠,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乔莉霞,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侃,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聂鹏程与被告张建忠、乔莉霞、吕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8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鹏程委托代理人任文刚、被告吕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忠、乔莉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鹏程诉称:2013年3月4日,被告张建忠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该笔借款由被告吕侃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建忠和乔莉霞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张建忠和乔莉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其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总是推延不予还款。请求三被告偿还给付借款100000元、律师费56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张建忠和乔莉霞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吕侃辩称:借款人张建忠有房产,法院可以首先执行该房产,如果房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原告借款,剩余部分其同意偿还。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3月4日其和张建忠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3年3月4日被告张建忠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分(2%),被告吕侃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张建忠和乔莉霞的婚姻登记档案资料两份。证明张建忠和乔莉霞曾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张建忠和乔莉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3、其和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其因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5600元。被告吕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吕侃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张建忠和乔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吕侃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证据3,原告未提供相关发票,不能证明原告已实际支出该费用,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张建忠和乔莉霞于201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1日登记离婚。2013年3月4日,原告和被告张建忠、吕侃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建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借款期内的月利率为2分,利息按月结算,张建忠应在每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利息,吕侃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为张建忠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张建忠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和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上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另本院根据原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登记在乔莉霞名下位于济源市环宇花苑6号楼3单元4楼西户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张建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并由被告吕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有被告张建忠和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和被告吕侃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建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600元,但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支出该项费用,故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张建忠和乔莉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张建忠和乔莉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乔莉霞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侃作为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吕侃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吕侃辩称可以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后再由其承担责任,因被告吕侃系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该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建忠、乔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聂鹏程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吕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聂鹏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张建忠、乔莉霞负担2384元,被告吕侃在238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480元,由被告张建忠、乔莉霞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乔莉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维帼
人民陪审员 李 晓
人民陪审员 陆现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