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辖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蔡复明与胡劲松、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劲松,蔡复明,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原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劲松,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复明,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审被告: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新辉花园小区2号楼东单元4层东户(嘉祥大酒店西侧)。法定代表人:金银华,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原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15号7层802室E座。法定代表人:金银华,董事长。原审被告:金银华,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胡劲松因与被上诉人蔡复明、原审被告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原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银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1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劲松上诉称,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该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蔡复明以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向其借款后未予偿还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借款人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34万元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由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与保证人上海原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银华、胡劲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鉴于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借款人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嘉祥县,属原审法院辖区,且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