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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786号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99495042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路北。法定代表人乔志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继昌,男,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主管。被告刘某。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952元;2、要求被告支付一年的滞纳金1352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洁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