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生明与被告吴金虎、宁夏生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生明,吴金虎,宁夏生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760号原告:谭生明,男,汉族,1956年2月4日出生,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金虎,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宁夏生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法定代表人:唐晓明,宁夏生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谭生明与被告吴金虎、宁夏生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谭生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生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谭生明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