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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仲宇与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工程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宇,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设计工程中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5656号原告:张仲宇,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535号。法定代表人:卢勇,经理。被告:铜梁县步上轩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农场龙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卢勇,经理。原告张仲宇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工程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张仲宇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仲宇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工程中心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张仲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工程中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仲宇负担。审判员  张显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华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