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仲宇与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工程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宇,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设计工程中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5656号原告:张仲宇,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535号。法定代表人:卢勇,经理。被告:铜梁县步上轩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农场龙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卢勇,经理。原告张仲宇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工程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张仲宇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仲宇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工程中心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张仲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步上轩辉建材有限公司、铜梁县步上轩装饰工程中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仲宇负担。审判员 张显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华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