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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国良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国良,于微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财保22号申请人:周国良,男,汉族,1974年7月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微微,女,汉族,1980年10月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人周国良因与被申请人于微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微微所有的以下财产:1、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产权证号××、房产图号××、建筑面积31.37平方米的私产成套住宅房屋一处;2、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产权证号××、房产图号××、建筑面积46.70平方米私产成套住宅房屋一处;3、车牌号码黑××车辆一台,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微微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产权证号××、房产图号××、建筑面积31.37平方米的私产成套住宅房屋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于微微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产权证号××、房产图号××、建筑面积46.70平方米私产成套住宅房屋一处;三、查封被申请人于微微所有的,车牌号码黑××车辆一台。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周国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卢广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