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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郭中生诉被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生,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154号原告郭中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委托代理人杨锦程、刘霞,系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世荣,系公司董事长。住址:东胜区达拉特南路。委托代理人撖瑞才、武姝妤,系万正公司职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郭中生诉被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中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中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中生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增格嘎力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