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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长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冯知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周长安,冯知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民终3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梁园区商丘市商铺。负责人杨广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金玉,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长安,男,汉族,1955年11月14日出生。原审被告冯知灵,女,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商丘公司)与被上诉人周长安,原审被告冯知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商梁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阳光财险商丘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6年9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阳光财险商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金玉,周长安的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6年1月10日12时20分,冯知灵驾驶机动车沿商丘市中州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天明第一城门口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车的周长安相撞,造成周长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冯知灵、周长安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责任。周长安受伤后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14737元。经司法鉴定,周长安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护理期限60日。为此支出鉴定费1900元。周长安在偃师市城关镇新新村租房居住已达十五年。肇事车辆在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30482元。原审认为,冯知灵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造成的周长安人身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基于肇事车辆在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冯知灵按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周长安的损失为:1、医疗费14737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2、营养费70元(住院7天×1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7天处80元),4、护理费4059元(30864元÷365天×护理期限60天),5、误工费8408元(25576元/年÷365天×120天),5、残疾赔偿金51152元(25576元×20年×10%),6、精神抚慰金5000元,7、鉴定费、交通费1900元、100元。上述损失合计91937元。阳光财险商丘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周长安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408元、护理费5010元、残疾赔偿金51152元、精神抚慰金费50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9670元。剩余损失12267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比例,冯知灵应赔偿周长安8587元(12267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周长安各项损失共计7967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冯知灵赔偿原告周长安各项损失85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周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冯知灵承担。安盛天平商丘公司上诉称:1、周长安定残之日已61周岁,伤残赔偿年限应为19年,原审判决20年不当;2、周长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审判决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改判。周长安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二审争议焦点为,1、原审残疾赔偿金按20年的标准计算是否正确。2、原审判决误工费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1、周长安出生于1955年11月14日,在事故发生时和定残之日,周长安未满61周岁,原审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2、周长安在偃师市农贸市场经营,由偃师市农贸市场和偃师市城关镇新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原审判决误工费具有事实依据。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29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判决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