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文凯与时玉红、时文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凯,时玉红,时文山,朱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凯,汉族,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时玉红,女,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时文山,男,汉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时玉红之父。被执行人朱舍,女,汉族,1950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时玉红之母。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时玉红、时文山、朱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彩礼款71729.05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时文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孙文凯在审理过程中已申请对该存款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时文山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