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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文凯与时玉红、时文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凯,时玉红,时文山,朱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凯,汉族,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时玉红,女,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时文山,男,汉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时玉红之父。被执行人朱舍,女,汉族,1950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时玉红之母。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时玉红、时文山、朱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彩礼款71729.05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时文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孙文凯在审理过程中已申请对该存款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时文山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