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邓雄辉、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雄辉,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八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九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一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三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五村民小组,邓荣辉,邓锦辉,邓风英,邓四英,邓添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雄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曾文昌,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曾加良,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曾幼宏,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人:曾维茂,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曾泉招,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八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曾子良,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十九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曾仁城,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江惠芳,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林日红,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曾梅芳,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三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邓洪,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邓荣泉,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第二十五村民小组。住所地:五华县转水镇。负责人:陈华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审被告:邓荣辉,男,1953年7月4日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原审被告:邓锦辉,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原审被告:邓风英,女,1952年1月23日���生,住五华县转水镇。原审被告:邓四英,女,1961年4月4日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原审被告:邓添英,女,1958年6月4日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上诉人邓雄辉因与上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4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邓雄辉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五华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4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是:上诉人已在深圳市工作生活多年,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此案应当依法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上列被上诉人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土地,属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五华县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本案多个被告居住地均在五华县,原审原告选择五华县人民法院受理,均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邓雄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宝华审判员 张素珍审判员 罗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