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辉军与胡翔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辉军,胡翔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2民初456号原告马辉军,男,1981年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谷前堡镇。现住该村。被告胡翔飞,女,1978年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谷前堡镇,现住该村。原告马辉军诉被告胡翔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27日起诉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韩素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