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林大海与李仰良、孙亚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海,李仰良,孙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林大海,男,192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仰良,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孙亚琴,女,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林大海与被执行人李仰良、孙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讷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讷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忠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