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钢,陈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张钢,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俊杰,男,1980年5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钢与被执行人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042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陈俊杰偿还张钢借款一万九千元。因被执行人陈俊杰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钢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俊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延民初字第042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