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30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付某出生日期1977年5月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个体身份证号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5年3月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强制措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30号指控事实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付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其家中,先后多次容留何某、刘某吸食冰毒,共计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付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曹旭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