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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现住东营市。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少民初字第3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某丙在单位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军 来自: